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03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通化市民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光,系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通化市北线定代表人:朱文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03执7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远铭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肖 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