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1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吉0502民初3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万元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6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