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403执保8号
申请保全人王兴有、王长海与被保全人辽源市国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403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保全。依据本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于2021年1月29日实际冻结了被保全人辽源市国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吉0403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