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民初166号
原告:**有,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吉林英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之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吉林英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国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鄂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清,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财,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与被告辽源市国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吉0403民初165号案件的诉讼主体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吉0403民初16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文宝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