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7执监2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锦绣松苑小区中心会馆。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被执行人: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江区毛都站镇刘家围子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镇长。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7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03,87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交叉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提出交叉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7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一案由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范雪慧
审判员  王伟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