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昌,松原市兴原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军,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军、被上诉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牟凤桐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