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昌,松原市兴原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军,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军、被上诉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牟凤桐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