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春郊胡同南委**组。居民身份号码:220104198803282629
被执行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刘家围子村(1幢6号)。
法定代表人冯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吉0106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工程款560,414.00元,案件受理费4,702.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已达成和解。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永春
审判员 王文辉
审判员 陈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