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对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财保84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前郭振育才街育同委。******
委托代理人:***,**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宁江区****刘家围子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795230175M。******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5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