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恢125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琚保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将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内容为行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未自觉履行。
2、本院依法传唤叶锦鸿(原景寓学府现场执行经理)到庭接受询问,其表示竣工资料需要重新制作,需要申请执行人配合相关工作。
3.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行为未履行。应收取执行费500元未交纳。
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兴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