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4245号
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江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帅,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中南精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经济开发区小商品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蒋帅,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南精工木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