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02民初198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
被告:白城佳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奇诉被告白城佳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