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佳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白城佳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02民初198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 被告:白城佳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白城佳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