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经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某某与常德市经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为园林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5007号
原告:***,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积微,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经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社区居委会柳叶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泽民。
***与常德市经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为园林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9170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审查,经为园林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4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终止,故经为园林公司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章霞
代理书记员  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