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红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3民初107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大红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7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步步高大道19号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7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三路1083号步步***商业中心A区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593984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1幢C**5层C5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2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青角井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39584977XA。
法定代表人:眭志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博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义安路21号03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MA4RMM99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大红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博展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以(2023)湘0423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博展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博展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雅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