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民初778号
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塅村王家冲组***私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1幢C**5层C5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