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鑫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圣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西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圣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执行人株洲圣冠置业有限公司一定的履行期限,且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11执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海 涛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裕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