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1民初9548号
原告:杨**君,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1幢C**5层C5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霖,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承建了***竹湖高层区及幼儿园景观工程园建项目。2021年9月27日,被告将上述项目劳务发包给自然人***。2021年9月23日,原告由***招聘到上述项目做事,工资按300元/天计算,由***发放。2021年10月18日,原告加班工作时受伤。后原告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请求。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特征,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2、原告所受伤害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由雇主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7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竹湖高层区及幼儿园景观工程园建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竹湖高层区及幼儿园景观工程园建劳务指定给案外人***施工。原告主张其于2021年9月23日由案外人***招聘至***竹湖项目工地做事,岗位为木工,工资由案外人***发放。2021年10月18日晚,原告受伤。
后原告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3月28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人仲案字[2022]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在管理上及财务上并不存在依附性,原告系由案外人***招聘管理,并由其支付报酬,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君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