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6执保42号 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58700271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漫水社区居委会锦江新城一期一栋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MABY43833A。 负责人:***。 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麻阳县支行604179030xx3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550xx元。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为:6030101046020230xxxx)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麻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县支行账号为60********的存款550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舒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