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长沙市中电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2民初5194号
原告:长沙市中电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继军。
被告: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中电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长沙市中电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长沙市中电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中电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长沙市中电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向阳
书记员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