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2执保953号
申请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常德市分行3682××××4027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常德市分行3682××××4027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毅
法官助理***书记员董婷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