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921号之二
原告: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十五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太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3号楼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民。
被告:雷雨,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与被告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雷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00元,由原告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王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