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921号
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十五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太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3号楼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民。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