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921号之一
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十五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太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3号楼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民。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921号民事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桥头碎石场(普通合伙)以与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