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时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920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天时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4号双铁兴苑2栋2905房。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3号楼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民。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湖南天时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南天时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