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武陵区福磊石材加工厂、常德市鼎城区社会福利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1007号
原告:武陵区福磊石材加工厂。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伏镇雷坛岗社区八组。
经营者:戴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敬老院)。住所地:鼎城区武陵镇小圆盘。
法定代表人:张猛。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56号。
负责人:李书跃。
被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3号楼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民。
原告武陵区福磊石材加工厂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敬老院)、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武陵区福磊石材加工厂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陵区福磊石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武陵区福磊石材加工厂承担。
审 判 员 彭万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梦琪
书 记 员 赵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