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时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125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天时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4号双铁兴苑2栋2905房。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武陵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3号楼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民。
被保全人:雷雨,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保全人湖南天时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雷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雷雨的银行存款17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雷雨的银行存款17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张钰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