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6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22)湘122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23年4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
2023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3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3年8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
2023年7月24日本院告知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办公地址未发现有该公司,故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走执转破程序,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执行标的30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案款。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怀化锦江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