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24执保266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停弦渡镇古渡社区居委会停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3号楼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路××庙澧水特大桥项目部的工程款340015.6元。以申请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854********中的存款340015.6元为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湘0724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路××庙澧水特大桥项目部的工程款340015.6元予以冻结;二、对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854********中的存款340015.6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湘0724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为执行该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执行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路××庙澧水特大桥项目部的工程款340015.6元予以冻结。
2、对申请执行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854********中的存款340015.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