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4财保90号
申请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停弦渡镇古渡社区居委会停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3号楼2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常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湖南××路××庙澧水特大桥项目部的工程款340015.6元。申请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854********中的存款340015.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湖南××路××庙澧水特大桥项目部的工程款340015.6元予以冻结;
二、对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854********中的存款340015.6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临澧县翔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