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简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简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722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简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简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湘07民终12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简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简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简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殷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