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长胜桥居委会武陵大道379号。
法定代表人:夏惠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株木山乡清水村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李玉忠。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湘07民终12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罗绍初
审 判 员 代学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肖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