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江桥北站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4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姜志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江桥北站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江桥镇。
法定代表人:岳俊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徐鑫,职务董事长。
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江桥北站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224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江桥北站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欠款103150.0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江桥北站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黑龙江江桥北站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4执恢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振伟
审判员  张铁刚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