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82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姜志敏,经理。
被执行人:桦甸市建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西台子水泥厂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建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桦甸市建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250628.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房籍,查封期限三年,现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告知了的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2执恢404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晓波
审判员 孔 岩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