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建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82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桦甸市建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董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建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842号民事调解:被告桦甸市建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7342元、利息65万元(自2012年12月4日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如被告桦甸市建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应支付原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65万元。支付原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7342元,2017年6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587342元为本金,月利率1.5%的标准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8286元由被告桦甸市建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84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晓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