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2民初1631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人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