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2民初1631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付必贵,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必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