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2民初57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市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桦甸市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毕婷婷,女,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毕长增,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桦甸市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婷婷、毕长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元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荆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