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金辖终字第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应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东阳市,合同履行地在武义县,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请求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或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东阳市,但另一被告***住所地永康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予兴
审 判 员 陈振升
审 判 员 施基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朱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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