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1496号
申请执行人***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595869-2。
法定代表人靳古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延边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954210-3。
法定代表人吕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宗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