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民申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靳古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忠泽,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边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吕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乾,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青,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边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阴 月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邢勇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