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322号
原告: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原告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8.00元,减半收取计2,164.00元,由原告长春拓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