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恢658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
法定代表人:张红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英民,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吉市新华塑料厂,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爱丹路。
经营者:***,男,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新华塑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吉2401执恢6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9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23元的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恢6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9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58.63元(实际划拨金额为26823元)。202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恢6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9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6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325元后,将执行款283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