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恢659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
法定代表人:张红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英民,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建筑公司东库房。
经营者:赵淑容,女,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赵淑容,女,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赵淑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吉2401执恢6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户尾号2369内存款26110元的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恢6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户尾号2369内存款26110元。2020年9月16日,被执行人赵淑容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623元。本院在扣除申请执行费341元后,将执行款2939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