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公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友,经理。
被执行人***市八屋镇三角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八屋镇三角寺村村民委员会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市八屋镇三角寺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12)公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皓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