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553号
原告:公主岭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体育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系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南大街与光明路交汇处维多利亚A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主岭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53元,减半收取计9726.5元,由公主岭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9726.5元退还给公主岭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顾璟玥
人民陪审员 刘 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