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6610号
原告:公主岭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公主岭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主岭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1537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顾 璟 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