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28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市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32013792XJ。

负责人:徐兰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男,汉族。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市世贸广场**楼****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1245508059。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原告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领军

审 判 员  宋英廷

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孔晓梅

书 记 员  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