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28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市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32013792XJ。
负责人:徐兰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男,汉族。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市世贸广场**楼****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1245508059。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原告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领军
审 判 员 宋英廷
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孔晓梅
书 记 员 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