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12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深泽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深泽县。

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市南街19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32013792XJ。

法定代表人:徐兰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世贸广场3号9层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1245508059。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