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12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深泽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深泽县。
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市南街19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32013792XJ。
法定代表人:徐兰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世贸广场3号9层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1245508059。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善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