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7民初505号之二
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78534241Q。
法定代表人:阎忠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蕾,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深泽县。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世贸广场3号楼9层126号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1245508059。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计1933元,由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左晓辉
书记员任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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