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7民初496号
原告:刁会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世贸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刁会成与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刁会成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刁会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0元,减半收取7190元,由原告刁会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