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

刁会成与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7民初496号
原告:刁会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世贸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刁会成与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刁会成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刁会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0元,减半收取7190元,由原告刁会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